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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绅与19世纪中国乡村社会结构
野百合 发表于 2004-03-20 22:34:04
乡绅与19世纪中国乡村社会结构
―――――――再读《中国绅士》
在研究19世纪中国乡村结构变迁的视域内,张仲礼的《中国绅士》是一本绕不开的重要著作,该书是上海社科院顾问、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上海市学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立法咨询委员,中国经济史学会顾问张仲礼在1955年出版英文版,目前主要参见的是1991年由上海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简体中文版。全书共分4章,概述了19世纪中国绅士的构成与特征(研究考察绅士作为一个具有某种制度为背景可明确确定的社会集团,以及他们的社会职责、地位、与政府关系)、绅士的人数分析(提出整个绅士阶层的人数,以及阶层内部不同集团的人数比较,特别是19世纪绅士阶层总人数增长和各集团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动所反映的政治与社会变动)、绅士的科举生涯(研究科举制度作为绅士阶层重要入口对于他们思想被纳入正统意识形态关系)以及绅士传记的数量分析(考察各省6千名绅士的生平,并将他们情况分门别类显示)。在书中,张仲礼以全面翔实的资料来再现19世纪中国社会中绅士阶层的状况,,以及绅士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对绅士,这样一个对中国传统乃至近代中国有统治力特权阶层所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责,包括意识形态的引导、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管理,乃至进入行政职责范围。
当然对于绅士这样一个对于中华帝国有特殊作用的集团的研究,其价值并不仅仅在于他们所被公认的各种权力和特殊的生活方式,或者他们作为儒学教义确定的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他们在家乡既乡村所担任的角色,以及这种角色与国家官吏系统的双项关联。
明清时期的乡绅主要是两类人:一是丁忧、致仕、卸任甚至坐废的回乡官员,以及现任官员在乡的亲戚子弟;一是府州县学的生员、国子监的监生、乡试及第的举人以及会试及第的进士中少数未任官者。前者是曾经做过官的人,后者是将来有资格做官的人。晚清绅士阶层的总人数略多于一百万(其中最下层的生员占70%以上),连同他们的家属,大约占中国人口的1.3%。 乡绅在礼仪、司法、徭役等许多方面享有类似官员的特权,其资格、地位、待遇完全是朝廷所赐予,他们与地方官或者曾为同僚、同年,或者有师生、亲戚之谊,人际关系和社会心理上都是非常接近的。平民百姓对地方官称“大老爷”,同时也必须称“没有官衔的绅士即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等为老爷”。 所以,与其认为传统乡土社会是“乡绅统治格局”,不如说是“官绅共治格局”。清初石金成《乡绅约》云,一府州县分别只有一长官,但乡绅却有几十人;乡治的功能长官负责一半,剩下的一半必须由乡绅负责。 官府在乡村的走卒实际上是一仆二主,既要向县衙负责,同时也要向乡绅负责。“历来旧章,选举乡保,必须书手合同首事绅民人等,公议保举”。保举乡保的文件,往往是由一两个有功名者(生员或监生)带头具名,因而乡保必然是乡绅及社区领袖中意的傀儡人物。但被保举人必须到县衙“具甘结”、“认状”,直接从县衙接受各项任务,并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乡绅在乡间的斡旋和引导作用,其实反映在了基层权力结构中绅士他作为一个阶层是掌握了一定的管理和自治权限的。
中国历史上的乡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乡治主要依靠乡官,朝廷和官府对于乡土社会实行全面和严密的控制;在第二个阶段,朝廷在乡间的代理人由职官变成了职役,官府对于乡土社会的管制有所放松,乡绅成为乡治的重要角色。但是无论在哪一个阶段,都谈不上“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集权专制和缺乏自治,两千年来都是中国文明的一大特色。只是到了近代前夜,在中国南方才开始出现绅权自治的雏形。乡土社会治理的复杂架构。王先明、张静等认为: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上层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其底层是官治以外的地方治理,即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地方性的管制单位。“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两种情况的结合:文化、意识形态的统一与管辖区域实际治理权的‘分离’。”“实际治理权的‘分离’”和“分治局面”“随处可见”,存在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而“在两种秩序中间形成了安全的隔层(gap)”。“在基层社会,地方权威控制着地方区域的内部事务,他们并不经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很少与中央权威发生关系,这在事实上限制了中央权威进入基层治理”;“地方权威的‘自主’管辖权没有受到严重挑战,它们各成一体。” 朱苏力也认为:依据费孝通等学者考察和指出的,乡村一级存在着以“绅权”为标志的乡土秩序,有别于以“皇权”为标志的国家秩序。近代以前的中国不是一个“国家”,而只是一个“文化共同体”。 关于中国乡土社会“乡绅统治格局”的观点,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话语。这种观点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古代后期主要是明清时期的农村社会,显然不能适用于实行乡官制度、官社制度的早期乡里社会。费孝通关于传统乡村社会的理论,也比一些后学所解释的更为复杂。费孝通认为存在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条政治轨道,前者指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对乡村社会的作用,后者指乡村社会通过绅士向衙门诉求利益、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政治双轨在乡村社会汇合和角力,乡绅与衙门相互影响和妥协,并非存在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他在《乡土重建》和《皇权与绅权》两本书的后记里指出:“从权力结构上看去,我们至少可从传统中国找到四种重要的成份,皇权、绅权、帮权和民权。” 在1948年,他只着重讨论了前两种权力;1949年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他一直没有机会再回到这个话题上来。在这里,我们把帮权视为民权的一种特殊形态,有的时候则是民权与绅权结合的一种混合物,尝试描述皇权(国家政权、行政权力)、绅权、民权在乡土社会互动、结合、补充所形成的复杂治理格局。
绅士在乡村与国家之间的这种转换枢纽的作用在张仲礼看来是广泛的多元利益组合的一种理性化表现:一方面管理制度国家依赖绅士来控制和管理社会,并依赖它提供行政官员。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社会成员加入这个统治集团的控制,在制度上对绅士加以调节。韦伯指出:儒学就是享有俸禄者的等级观念,是那些具有世俗理性主义的受过文化教育的人的等级观念,如果一个人不属于这个文化阶层,他也就不能指望厕身其间,这一阶层的儒教等级观念对中国生活方式的决定,远远超过这一阶层本身。。。。。制度因引发生员们为俸禄和管制的竞争而斗争,因为具有重要性,他认为这种竞争防止了绅士们起来一致反对政府。这种既支持政府又被政府所控制的双重性导致的结果就是乡村绅士阶层如果发生变动,整个乡村结构也会随之剧烈撕裂。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民族国家和各种国家体系的建构(state building),是近代社会的主导过程之一,研究者在解释近代“士绅没落、乡村衰败”的问题上,开始将目光离开士绅本身,扩展到士绅所处的宏观社会变动、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构成的背景中去。在西方,国家权威结构和精英权威结构是两分的,精英需要寻找其它手段再造权威并扩大自己需要的荣誉。但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由精英(绅士为主体)控制着地方权威结构,原因是社区发展和精英本身的需要。精英总是设法垄断权力,同时社区也需要精英加入权威结构,一些社会管治需要利用精英的资源-福利,享受、闲暇和影响等等。但是19世纪以后的外部社会的发展破坏了传统的士绅升迁结构,使传统精英的地位下降。这种影响的基本结果是:造成士绅成分及其责任的变化,使得地方的整合力量被削弱。首先是他们的来源发生了变化,精英由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员,转变为交易性的中介人充当。这引起了社区关系变化:原本必须经过士绅自己的努力──在家族中建立象征资本、承担博爱和其它社区任务、提供基本的社区需要,提供保护所需的庇护关系,建立社会领袖之公共身份,因而在地方社会取得广泛的统治合法性,等等。以往这种庇护关系发生的条件是,控制生产及主要农业资源的团体发育不完全或低度整合,──在这种时候,由地方精英代替他们达成社区整合。低度整合的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公民身份及商业交易,国家无能也无力保护公民在经济交换中的权利,只能允许使用地方权威结构来协调秩序。因此地方社会形成了以精英为中心的整合系统,它并没有进入国家为中心的整合系统。然而,随着士绅成分和品质的变化,非专业的身份关系逐渐代替了原来地方社会中面对面的关系,在农民眼中,地方精英成为有权威的第三者或外来者。随着考试内容和制度的变化,渐渐地,原来士绅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有效联系消失了,他们无法再如从前那样,垄断这种联系(Stephen C. Averill,1990,p282),也无法继续通过公务信誉、财产资源和福利分配权来保持自己的权威地位。张仲礼认为,他们的文化价值(知识)在不断蜕化,官僚化进程却在不断增长(,1991)。于是,原来以士绅为中介的上与国家、下与地方社会两方面的政治利益联系都不断减弱,地方社会的内聚不断弱化(Lenore Barkan, 1990,p191)。这些变化显示,地方社会和割据政体正在分散和解体,出现了一个面向国家权力中心的结构重组过程,地方精英的官僚化,正是这一进程的写照。
―――――――再读《中国绅士》
在研究19世纪中国乡村结构变迁的视域内,张仲礼的《中国绅士》是一本绕不开的重要著作,该书是上海社科院顾问、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上海市学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立法咨询委员,中国经济史学会顾问张仲礼在1955年出版英文版,目前主要参见的是1991年由上海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简体中文版。全书共分4章,概述了19世纪中国绅士的构成与特征(研究考察绅士作为一个具有某种制度为背景可明确确定的社会集团,以及他们的社会职责、地位、与政府关系)、绅士的人数分析(提出整个绅士阶层的人数,以及阶层内部不同集团的人数比较,特别是19世纪绅士阶层总人数增长和各集团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动所反映的政治与社会变动)、绅士的科举生涯(研究科举制度作为绅士阶层重要入口对于他们思想被纳入正统意识形态关系)以及绅士传记的数量分析(考察各省6千名绅士的生平,并将他们情况分门别类显示)。在书中,张仲礼以全面翔实的资料来再现19世纪中国社会中绅士阶层的状况,,以及绅士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对绅士,这样一个对中国传统乃至近代中国有统治力特权阶层所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责,包括意识形态的引导、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管理,乃至进入行政职责范围。
当然对于绅士这样一个对于中华帝国有特殊作用的集团的研究,其价值并不仅仅在于他们所被公认的各种权力和特殊的生活方式,或者他们作为儒学教义确定的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他们在家乡既乡村所担任的角色,以及这种角色与国家官吏系统的双项关联。
明清时期的乡绅主要是两类人:一是丁忧、致仕、卸任甚至坐废的回乡官员,以及现任官员在乡的亲戚子弟;一是府州县学的生员、国子监的监生、乡试及第的举人以及会试及第的进士中少数未任官者。前者是曾经做过官的人,后者是将来有资格做官的人。晚清绅士阶层的总人数略多于一百万(其中最下层的生员占70%以上),连同他们的家属,大约占中国人口的1.3%。 乡绅在礼仪、司法、徭役等许多方面享有类似官员的特权,其资格、地位、待遇完全是朝廷所赐予,他们与地方官或者曾为同僚、同年,或者有师生、亲戚之谊,人际关系和社会心理上都是非常接近的。平民百姓对地方官称“大老爷”,同时也必须称“没有官衔的绅士即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等为老爷”。 所以,与其认为传统乡土社会是“乡绅统治格局”,不如说是“官绅共治格局”。清初石金成《乡绅约》云,一府州县分别只有一长官,但乡绅却有几十人;乡治的功能长官负责一半,剩下的一半必须由乡绅负责。 官府在乡村的走卒实际上是一仆二主,既要向县衙负责,同时也要向乡绅负责。“历来旧章,选举乡保,必须书手合同首事绅民人等,公议保举”。保举乡保的文件,往往是由一两个有功名者(生员或监生)带头具名,因而乡保必然是乡绅及社区领袖中意的傀儡人物。但被保举人必须到县衙“具甘结”、“认状”,直接从县衙接受各项任务,并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乡绅在乡间的斡旋和引导作用,其实反映在了基层权力结构中绅士他作为一个阶层是掌握了一定的管理和自治权限的。
中国历史上的乡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乡治主要依靠乡官,朝廷和官府对于乡土社会实行全面和严密的控制;在第二个阶段,朝廷在乡间的代理人由职官变成了职役,官府对于乡土社会的管制有所放松,乡绅成为乡治的重要角色。但是无论在哪一个阶段,都谈不上“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集权专制和缺乏自治,两千年来都是中国文明的一大特色。只是到了近代前夜,在中国南方才开始出现绅权自治的雏形。乡土社会治理的复杂架构。王先明、张静等认为: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上层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其底层是官治以外的地方治理,即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地方性的管制单位。“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两种情况的结合:文化、意识形态的统一与管辖区域实际治理权的‘分离’。”“实际治理权的‘分离’”和“分治局面”“随处可见”,存在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而“在两种秩序中间形成了安全的隔层(gap)”。“在基层社会,地方权威控制着地方区域的内部事务,他们并不经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很少与中央权威发生关系,这在事实上限制了中央权威进入基层治理”;“地方权威的‘自主’管辖权没有受到严重挑战,它们各成一体。” 朱苏力也认为:依据费孝通等学者考察和指出的,乡村一级存在着以“绅权”为标志的乡土秩序,有别于以“皇权”为标志的国家秩序。近代以前的中国不是一个“国家”,而只是一个“文化共同体”。 关于中国乡土社会“乡绅统治格局”的观点,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话语。这种观点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古代后期主要是明清时期的农村社会,显然不能适用于实行乡官制度、官社制度的早期乡里社会。费孝通关于传统乡村社会的理论,也比一些后学所解释的更为复杂。费孝通认为存在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条政治轨道,前者指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对乡村社会的作用,后者指乡村社会通过绅士向衙门诉求利益、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政治双轨在乡村社会汇合和角力,乡绅与衙门相互影响和妥协,并非存在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他在《乡土重建》和《皇权与绅权》两本书的后记里指出:“从权力结构上看去,我们至少可从传统中国找到四种重要的成份,皇权、绅权、帮权和民权。” 在1948年,他只着重讨论了前两种权力;1949年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他一直没有机会再回到这个话题上来。在这里,我们把帮权视为民权的一种特殊形态,有的时候则是民权与绅权结合的一种混合物,尝试描述皇权(国家政权、行政权力)、绅权、民权在乡土社会互动、结合、补充所形成的复杂治理格局。
绅士在乡村与国家之间的这种转换枢纽的作用在张仲礼看来是广泛的多元利益组合的一种理性化表现:一方面管理制度国家依赖绅士来控制和管理社会,并依赖它提供行政官员。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社会成员加入这个统治集团的控制,在制度上对绅士加以调节。韦伯指出:儒学就是享有俸禄者的等级观念,是那些具有世俗理性主义的受过文化教育的人的等级观念,如果一个人不属于这个文化阶层,他也就不能指望厕身其间,这一阶层的儒教等级观念对中国生活方式的决定,远远超过这一阶层本身。。。。。制度因引发生员们为俸禄和管制的竞争而斗争,因为具有重要性,他认为这种竞争防止了绅士们起来一致反对政府。这种既支持政府又被政府所控制的双重性导致的结果就是乡村绅士阶层如果发生变动,整个乡村结构也会随之剧烈撕裂。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民族国家和各种国家体系的建构(state building),是近代社会的主导过程之一,研究者在解释近代“士绅没落、乡村衰败”的问题上,开始将目光离开士绅本身,扩展到士绅所处的宏观社会变动、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构成的背景中去。在西方,国家权威结构和精英权威结构是两分的,精英需要寻找其它手段再造权威并扩大自己需要的荣誉。但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由精英(绅士为主体)控制着地方权威结构,原因是社区发展和精英本身的需要。精英总是设法垄断权力,同时社区也需要精英加入权威结构,一些社会管治需要利用精英的资源-福利,享受、闲暇和影响等等。但是19世纪以后的外部社会的发展破坏了传统的士绅升迁结构,使传统精英的地位下降。这种影响的基本结果是:造成士绅成分及其责任的变化,使得地方的整合力量被削弱。首先是他们的来源发生了变化,精英由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员,转变为交易性的中介人充当。这引起了社区关系变化:原本必须经过士绅自己的努力──在家族中建立象征资本、承担博爱和其它社区任务、提供基本的社区需要,提供保护所需的庇护关系,建立社会领袖之公共身份,因而在地方社会取得广泛的统治合法性,等等。以往这种庇护关系发生的条件是,控制生产及主要农业资源的团体发育不完全或低度整合,──在这种时候,由地方精英代替他们达成社区整合。低度整合的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公民身份及商业交易,国家无能也无力保护公民在经济交换中的权利,只能允许使用地方权威结构来协调秩序。因此地方社会形成了以精英为中心的整合系统,它并没有进入国家为中心的整合系统。然而,随着士绅成分和品质的变化,非专业的身份关系逐渐代替了原来地方社会中面对面的关系,在农民眼中,地方精英成为有权威的第三者或外来者。随着考试内容和制度的变化,渐渐地,原来士绅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有效联系消失了,他们无法再如从前那样,垄断这种联系(Stephen C. Averill,1990,p282),也无法继续通过公务信誉、财产资源和福利分配权来保持自己的权威地位。张仲礼认为,他们的文化价值(知识)在不断蜕化,官僚化进程却在不断增长(,1991)。于是,原来以士绅为中介的上与国家、下与地方社会两方面的政治利益联系都不断减弱,地方社会的内聚不断弱化(Lenore Barkan, 1990,p191)。这些变化显示,地方社会和割据政体正在分散和解体,出现了一个面向国家权力中心的结构重组过程,地方精英的官僚化,正是这一进程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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